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切实解决我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减轻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其医疗保障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春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含其他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上人员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二)实施细则
1、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含其他伤残人员):根据《m6体育
关于印发永春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文〔2004〕202号)文件精神,其中一级至四级人员的医疗费用参照离休人员待遇给予报销、五级至六级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内全额给予报销。该类对象携带医疗费用发票、清单、医保结算单等原件及身份证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申请报销。
2、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医疗保障报销的金额后,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1)起付标准。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
(2)补助比例。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60%比例给予补助。
(3)补助限额。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4)补助流程。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等原件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复印件,至户籍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将有关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审批。医疗费用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经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代发至申请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具体补助发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3、不予补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不纳入医疗补助(报销)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事宜,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若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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